人事争议仲裁有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今后所有事业单位的纠纷都将依据这个《办法》进行仲裁。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争议解决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央和外省市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简单劳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重大、复杂的劳动合同争议,可以移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应当自劳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将受理决定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决定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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